首尾條文

壹、目的
    為提供位於火山災害潛勢區內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火山災害發
   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
    一項規定執行勸告或強制撤離,並作適當安置之參考,以保護人民生
    命、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,特訂定本原則。
肆、演練規劃
    為順遂本原則之執行,位於火山災害潛勢區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
    府應定期辦理演練,例如併入年度災害防救演習或納入深耕計畫辦理
    社區防救災相關演練等。